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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眼》故事22:《拔得钥匙两年后上门一入室抢劼犯被判刑十年》

前天,通江法院依法判处入室抢劼的外来民工吴豪杰有期徒刑10年。

天海音乐学院女教师祈某1997年曾将一串钥匙遗忘在家门上,后被人拔去,但祈没有调换门锁。1999年12月24日凌晨2时许,祈和儿子熟睡中被响声惊醒。祈爬起来发问,即被一个黑影重重打了两拳,又被揪住头发、卡住脖子。黑影还不许小孩哭叫,揪住祈的头发到另一房间抢得人民币800元和一部手机夺门而去。被吓得半死的祈关上门,才打电话向楼上的邻居、同事求救。

第3天,守候的民警和保安人员,见一男子来拿遗留在祈家附近的自行车,当即对其盘问,此人是23岁的吴豪杰。他两年前拔走了祈家的钥匙,此次入门盗窃,被发现后采取了暴力行为。庭审中吴把自己的行为辩为盗窃,法官依据验伤证明、邻居目击证明等材料,确认吴构成入室抢劼。

《罪眼》故事23:《精品案之林为贤等人走私普通货物、偷税案》

本案是一起台商独资公司和大陆、台湾籍人员共同走私普通货物、偷逃税款案件,案件类型新,有一定社会影响。结案后,***副院长、**法官撰写了《单位犯罪若干问题的法律适用》分别发表于著名法学刊物。本案的裁判和论文确立了三个法律观点: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因为一人有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符合有限公司的一般属性。本案也是基于水产公司(一人公司)已构成单位犯罪的基础上,对三名被告人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定罪量刑的。2、单位共同犯罪中各单位所处地位对各单位责任人员的犯罪地位具有决定意义。单位共同犯罪中如果存在单位主、从犯的,对于从犯单位中的责任人员在量刑时也应当按照从犯的地位、作用来适用刑罚;对于主犯单位中的责任人员,在量刑时一般应按照主犯标准予以处罚。因为责任人员的意志受制于单位意志,单位意志即是所有责任人员整体意志的反映。当然如果同一单位中的不同责任人员对本单位犯罪所起地位、作用不一样的,在具体量刑时可以有所区分。本案水产公司相对于集团公司而言处于从犯地位,故对其责任人员即三名被告人在量刑时比照从犯予以减轻处罚是合理的。3、单位资格否定后,不存在“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适用前提。只有单位犯罪成立的前提下,才有“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存在并以此作为量刑依据。如果单位犯罪不成立,比如依照司法解释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实施犯罪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则对“单位”的所谓“责任人员”应以个人犯罪论处,不应再按照“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标准处理。本案虽然公诉机关撤回对水产公司的起诉,但裁判是基于水产公司构成单位犯罪的前提下,对三被告人以单位责任人员的标准定罪量刑的。评审认为,本案处理正确,论文分析深入,对单位犯罪相关问题的阐述具有指导意义。且本案在审理中受到台湾事务管理部门和台湾地区有关方面的关注,最后能够合法妥善地处理,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经研究室初评并报院长提请我院2008年第9次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本案符合我院精品案件的要求,确定为精品案。

《罪眼》故事24:《精品案之“老庙黄金”》

骆君才、竺风等人抢劼、非法持有枪支案

本案系我院2006年审结的“老庙黄金”抢劼案,社会影响大,包括央视、人民日报等多家电视、报刊媒体对案件进行了报道。本案的处理和调研文章在法律适用上明确了以下观点:1、被告人虽然携带枪支实施抢劼,但在整个抢劼过程中从未使用过枪支,也未暴露枪支作威胁,这不应认定为《刑法》第263条第7项规定的“持枪抢劼”情节。2、本案检察院对骆君才、竺风除以抢劼罪指控外,还指控两人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而法院审理后认为两人构成非法运输枪支罪。但由于本案根据非法运输枪支罪的量刑重于根据非法持有枪支罪的量刑,从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和尊重检察机关的公诉权出发,法院仍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对粟、吕二人定罪。对此,之后的调研文章进一步认为:(1)当起诉罪名的量刑轻于法院认为罪名的量刑,且起诉罪名的犯罪行为可被法院认为罪名的犯罪行为所吸收,则法院可以从尊重公诉权和保障辩护权的角度,以起诉的罪名来定罪量刑。比如本案根据起诉的非法持有枪支罪的量刑轻于法院认为的非法运输枪支罪的量刑,而该两罪又属于重行为吸收轻行为,即非法运输枪支的行为本身就含有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骆、竺二人的行为也符合非法持有枪支罪的犯罪构成,在此情况下,可以依照起诉的非法持有枪支罪来定罪量刑。但是,如果法院认为的罪名与起诉罪名属于不可吸收的两种罪名,则不能就起诉罪名来定罪。(2)当根据起诉罪名的量刑重于法院认为罪名的量刑,则法院应按照其认为的罪名来定罪量刑。如本案如果起诉罪名为非法运输枪支罪,法院审理认为应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则判决时应将罪名改变为非法持有枪支罪,不能以非法运输枪支罪来定罪。

评审认为,本案社会影响较大,处理效果较好,且调研文章对“持枪抢劼”的具体认定和起诉罪名与法院认为罪名不一致如何处理的分析,具有创新性,对实践有较强的借鉴意义,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刑事诉讼理念的发展趋势。本案符合精品案件的要求,确定为精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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